世界贸易组织对关贸总协定的承继关系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上的“接棒”关系。在成员国资格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第11条规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如接受该章程和多边贸易协定,且做出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减让表或义务表,应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就接纳会员而言,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最后文件》第五段规定:非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在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章程之前,应首先完成加入关贸总协定和成为其缔约方的谈判。在管理职能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第16条规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的总干事,在部长会议任命新的总干事之前,应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的职责。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是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接替关贸总协定权力机构缔约国全体的职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进行日常决策。
在法律规范上也表现出继承关系。首先,将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修正文件,关税减让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和缔约国全体的决定等列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其次,确立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实践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指导地位。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本协定或各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应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和1947年关贸总协定框架中建立的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习惯做法的指导。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前者对后者的发展上。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法律机构健全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是一系列的多边贸易协定,它没有自己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有一整套完整的组织机构,是独立的主体,与其他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工作人员在其他国家也拥有特权和豁免权。
世界贸易组织采取“一揽子”接受办法,即缔约国必须全部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不允许提出保留和例外。这就保证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关贸总协定管理范围单一,其规则仅涉及货物贸易,且货物贸易中的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都是作为例外处理的。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不仅将纺织品贸易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而且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
关贸总协定是唯一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国际组织。这一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曾在二战后的国际舞台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该机制不够健全,最主要的表现是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能力较弱。例如,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对专家小组作出的有关当事方权利义务的报告采取“全体协商一致”的表决原则,即这一报告需参加会议的缔约国全体一致通过才能生效。这实际上赋予了败诉方阻挠对其不利的裁决生效的否决权,从而削弱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能力。世界贸易组织《最后文件》吸取了这一教训,它采取只有在参加会议的缔约国全体一致同意不予通过专家组报告时,才能阻止报告的生效,否则报告对缔约各方产生约束力。这些规定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司法性质,强制执行效力也大为增强。
在未来各国的经贸交往中,世界贸易组织将替代关贸总协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