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贸易组织是在一个国际"临时"协定--关税暨贸易总协定基础上,根据马拉喀十协定成立的正式国际贸易机构,它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具有自己运行的规律,是国示经济正常运行的三大支柱(另外两大支柱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一。
(2)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原总协定以及各项附加协议中良些贸易惯例和法律概念的含义,如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等,使得世界贸易组织运作时,有更加清楚的各种界定。
(3)世界贸易组织极大拓宽了国际多边贸易协调方面的领域与范畴,增强了其作为正式国陆贸易组织的作用力度,它在纺织品、农产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己的过渡原则与各种条文,将原关贸总协定的协调权限扩展到了许多新的领域。
(4)世界贸易组织强化了原关贸总协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政策审议、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可以及保障条款,使它们更加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完善了它们的程序过程。
(5)世界贸易组织在成员的构成方面进一步扩大,成员中绝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另外,欧盟与东盟也以集体的身份加入。正是这样,对于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相应的差别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