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措施及其影响
美国频繁利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限制。自1980年7月美国发起首例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到2002年底,美国累计对中国产品提出96起反倾销调查和4起保障措施调查。美国的相关立法中存在歧视中国产品的规定,其调查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不公正做法,这些均对中国对美国出口构成了重大障碍。
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一直无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歧视性地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运用不合理的替代国方法确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这种做法未能客观反映中国产品在原材料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成本优势,并导致裁定的倾销幅度很高,因此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一直处于非常不利的处境。自1990年电镀螺母反倾销调查案以来的10多年间,美国在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方面没有做出任何积极的调整。
美国《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第771节就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一国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规定了6条标准:即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以及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如果中国应诉企业或产业能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导向,则美国调查机关不应采用替代国方法,而应采用该企业或产业自身的产品成本数据确定倾销幅度。但是,在实践中,美方在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中采取了非常苛刻的做法,导致中国应诉企业从未获得过市场经济地位,但同一中国出口企业的同类产品(如挡风玻璃)在欧盟和加拿大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均被认定享有市场经济待遇。
2.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影响
美国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一方面表面上极为倡导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形成了巨大的技术壁垒。如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等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对进口商品制定了很多具体规定。如与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而在药品方面,FDA又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该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都逐一进行了规定,就连非处方销售的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用语也有具体要求。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收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据了解,由于各种原因,每月被美国FDA扣留的各国出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近年来美国采取的对我国出口影响较大的技术壁垒情况:
(1)针对中药和保健食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在对中国传统中药的贸易管理中,一直无视中国中药与西药的根本性差异,实施了多种不合理的管理措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就通过不合理的药物充分鉴定等手段限制中国中药对美国出口。近年,FDA禁止含有他汀类充分的保健食品在美国作为非药品销售,这对中国基于中药原理开发的保健食品对美国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1)政府采购:美国《1933年购买美国货物法》是美国政府采购的核心法律。它包含有很多歧视性的规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门从国外采购产品及服务,建立本地的特殊标准,要求为本地的供应商提供优惠的价格条款等。2002年,一家中国公司的美国合作伙伴公司于2002年8月、9月两次参与了美国内务部恳务局组织的水电站项目投标,但均被拒绝。美国内务部称,根据《1974年贸易协定法》的规定,投标公司在水电站投标项目中只能使用来自美国、加勒比海国家、NAFTA国家和部分其他指定国家的设备。美方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设备来源美国的限制不合理地损害了中国的贸易利益。
(2)区域经济壁垒:美国倡导并加入了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组织成员间相互给予特殊优惠待遇,在客观上对非成员构成歧视。以纺织品和服装为例,根据NAFTA规定,美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从墨西哥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限制,并给予一系列的关税优惠。但是,中国此类产品对美国出口仍受配额限制并被征收较高关税。因此,墨西哥已于1998年取代中国成为美国最大的服装供应国,而中国服装在美国市场上份额不断缩小。
(3)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国内税费:美国海关对所有水运进口货物收取港口维护税(Harbor Maintenance Tax),标准为进口额的0.125%。这一收费标准与美国海关提供的服务并不相称。近年来,美国海关未使用完的港口维护税额居高不下,2000年达到22亿美元左右,这表明港口维护税的收费水平超过美国海关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成本,增加了国外出口商负担。
(4)海关壁垒:美国海关等部门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的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产品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非常繁琐且费用昂贵,对新出口商和小出口商构成了壁垒。特别是进口纺织品、服装及鞋类的通关手续极为繁琐,且美国海关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信息中很多都与通关或贸易统计无关。
(5)原产地要求:关于原产地的衡量标准,国际上通行的是实质性转化标准。即一国在对产品的加工中,从原材料的投入到制成品是否使之发生实质变化为标准。如果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列入关税税则表不同项下时,该产品就具有该国性质,被认为原产地为该国。采用这种标准的以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居多。
结束语:目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推动下,国际贸易规则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以引人注目的关税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旧”贸易保护时代已经过去,以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为代表的“新”的贸易保护措施悄然而立。目前我国企业在出口中几乎都遇到非关税贸易壁垒有关的问题和障碍,尤其美国频频采取各种非关税措施,对我国出口商品加以限制。
[1]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3年.人民出版社,2003年
[2]李志军:如何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年
[3]董峻:积极应对农产品出口“绿色壁垒”.载《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