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该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
作为有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各成员应该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已作具体承诺部门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者有关的任何修改。
为了保证透明度,各成员有义务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应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
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提供一旦公开则有悖法律实施、公共利益或有关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原则,第二部分还包括以下一些规定: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一些促进措施和特殊待遇。
国内规章(第六条):各成员有关的国内法规应该合理、客观、公正。有关资格要求、许可要求、技术标准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承认(第七条):协议要求政府间关于资格承认的双边协议(例如,对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和认证)应该向其它希望谈判加入这些协议的国家,或者希望达成类似协议的
国家开放。承认不得以歧视的方式给予,也不得用作一种隐蔽的贸易限制。
垄断与限制性商业惯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就此规定了一些纪律,特别是不能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和透明度义务,以及作出的具体承诺。
支付与转移:第十一条规定,除非在一定的例外条件下,不能应用国际支付限制,也就是外汇管制来限制服务贸易。
应该说,第二部分虽然规定了基本的国际服务贸易义务,但仍然有许多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各成员还在继续就国内规章、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服务贸易补贴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