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由一些后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定所补充。其基本法律原则有7条:
1.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之为无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它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规定:
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反之,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
规定的某种理由,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是符合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待
遇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中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方对方。在国
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
如给予任何第三国减让、特权、优惠和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得到相同的待遇。
3.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
(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措施待遇。它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一般
适用于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
4.互惠原则: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有两方面的意义:①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
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②从关贸总协定几轮谈判
中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它的例外是如果有关产品的大量进口以及进口条件会使进口国的国内工业遭受
到严重损害,进口国可以修改或撤回原先已作出的关税减让。
5.透明度原则:它是关贸总协定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是同过境货物流动
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贸易商了解这些法律和
规章。它主要作用是要求各国对外公开贸易政策措施和规则,以保证公开竞争。它的例外是国家机密不予公开。
6.关税减让原则:是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
的高关税,由此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关税为保护手段是关贸总协定自始倡导的原则,并作为非歧视、最惠
7.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护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
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销售出口产品。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
垒之一,对国际贸易的正常性影响极大,其例外是缔约国可以对农、渔产品进口实施数量限制,在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认为缔约国有国际收支平衡的困难时,可以短期进行数量限制。□南安市计经贸委侯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