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金融服务贸易有关的规则与纪律包含在GATS、《金融服务附件》、《有关金融服务的谅解书》、《金融服务协议》等文件中, 这些多边性的国际协议构成了第一个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群。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 年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新协议要求参与谈判的70 个成员都保证其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对外国公司开放。具体内容包括: 协议签署国允许外国在其国内建立金融服务企业并按竞争规则运作; 外国金融服务企业享有同国内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权; 取消对跨边界金融服务的限制; 允许外国在金融服务项目中的投资比例超过50%。《金融服务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国际资金的流动, 并加速了各国金融体制的调整, 并为各成员创设一个更有预测性、更安全和更透明的商业环境, 朝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 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殊性, 各国政府仍普遍希望对服务贸易特别对待。正如GATS 序言所言,“在对国家政策目标维持应有尊重的同时, 逐步达到更高水平的服务自由化。”因此, GATS 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构筑了必要的“安全阀”体系, 包括逐步自由化原则、发展中国家特别待遇原则、GATS 第10 条紧急保障措施、第12 条收支平衡保障措施、第14 条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内容。就金融服务贸易而言, 由于其经济战略的重要性、政治的敏感性、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及不对称信息的道德风险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 极易诱发金融风险, 导致金融危机, 各国政府更有必要对金融服务严格规制。因此,《金融服务附件》第2 条a 款特别授权成员方可基于审慎目的采取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不受GATS 其他条款的限制, 这就是著名的审慎例外条款(prudential carve- out)。它保证成员方在享受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同时, 尽可能尊重其国内政策目标,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避免金融风险, 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再次作了谨慎的平衡。这样, 在GATS 的一般“安全阀”体系之外, 针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又构筑了一道强力“安全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是GATS 规则体系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两大目标。但由于成员方可单方面自行认定并采取金融监管措施, 而且可以优先适用, 使得成员方在金融服务自由化承诺的统一、稳定与可预见性的法律前景变得暗淡下来。两大基本目标之间的明显对立, 使金融服务成为G TS 规则下最具争议的部分。因此, 正确理解与合理运用prudential carve- out 条款, 就成为认识与处理GATS 规则下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