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关贸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一是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二是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三是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四是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及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