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义学习的第三种类型是命题学习。命题是以句子的形式表达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概括性命题,只表示两个以上的特殊事物之间的关系,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这个句子里的“北京”代表特殊城市,“中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特殊对象的名称。这个命题只陈述了一个具体事实。另一类命题表示若干事物或性质之间的关系,这类命题叫概括性陈述命题,是学习若干概念之间的关系,如“圆的直径是它的半径的两倍”。这里的“圆”、“直径”和“半径”可以代表任何圆及其直径和半径,这里的倍数关系是普遍的关系。在命题学习中也包含了表征学习。如果学生对一个命题中的有关概念没有掌握,他就不可能理解这一命题。命题学习必须以概念学习为前提。
当幼儿有意义地学习命题时,所学习的句子与幼儿认知结构中已有的观念会建立起联系。奥苏伯尔认为,新学的命题与学生已有命题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三种类型。
这是新观念与学生已有观念之间最普遍的一种关系,即新学习的内容类属于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的、包摄性较广的观念。
下位关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生类属,即新的学习内容仅仅是学生已有的、包摄面较广的命题的一个例证,或是能从已有命题中直接派生出来的。例如,儿童已知道“猫会爬树”,那么“邻居家的猫正在爬门前那棵树”这一新命题,就可以类属于已有的命题。另一种下位关系是相关类属。当新内容扩展、修饰或限定学生已有的命题,并使其精确化时,表现出来的就是相关类属。例如,儿童已知“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的意义,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菱形是四条边一样长的平行四边形”这一命题来界定菱形。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平行四边形”予以限定,产生了“菱形”这一概念。
当学生学习一种包摄性较广,可以把一系列已有观念类属于其下的新命题时,新学习的内容便与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观念产生了一种上位关系。例如,儿童往往是在熟悉了“胡萝卜”、“豌豆”和“菠菜”这类下位概念之后,再学习“蔬菜”这一上位概念的。
当学生有意义地学习与认知结构中已有观念既不产生下位关系,又不产生上位关系的新命题时,就产生了组合关系。许多新命题和新概念的学习,都具有这类关系。
奥苏伯尔认为,学生在各门自然学科、数学、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中学习的许多新概念,都可以作为组合学习的例子,例如质量与能量、热与体积、遗传与变异、需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的学习,虽然既不类属于学生已掌握的有关观念,也不能总括原有的观念,但它们之间仍然具有某些共同的关键特征。根据这些共同特征,新学习的内容与已有知识的关系是并列组合在一起的,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关系——组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