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主要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的,而不以相对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如某学校的教学或科研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即可依法单方面做出实行停办、撤销负责人职务等决定,有关人员必须服从。
这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调整与其相对主体的关系时要充分体现教学民主与学术自由。(3)教育强制措施施行的柔软性
这是指在处理教育纠纷实行强制措施时,可以使用非处罚性的柔性措施。一般而言,教育强制措施主要是采用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判。但是由于教育的思想性、道德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在解决教育领域的问题时,多可采用学术研讨、科学评估,或者通过思想沟通、说服教育等柔性方法。这亦是一般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具有的特征。
这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是通过指导性而不是以指令性的方式进行的,在宏观上以教育的大政方针实行领导,在微观上以具体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这与一般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
这是指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层次多样性所引起的、法规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广泛性。从整体上来说,教育法主要是实体法,又兼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特点。这又是教育法与一般行政法和民法、刑法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