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5的29个条款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这些条款包含了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
GATS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
GATS所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4种提供方式:
*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国际电话),又称“跨境交付”;
*一国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另一国的境内使用服务(如旅游),又称“境外消费”;
大外国企业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如外国银行在另一国境内开展业务),又称“商业存在”;
*服务提供者个人从本国旅行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时装模特或咨询顾问),又称“自然人流动”。
优惠一国,则优惠所有其他国家。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贸易伙伴。根据GATS,如果一国在某个服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那么在该部门对来自wT0其他所有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都应给予平等的机会。即使该国在wTo中没有做出允许外国企业进入其市场的具体承诺,这一条也同样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但它也允许有一些暂时的豁免。 (3)国民待遇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的待遇。服务贸易中对此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于货物贸易(GATT)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GATS中,它仅仅适用于一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并且还允许有例外。
GATs要求,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0成立后两年内(即1997年底前),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任何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的变动
由于国内法规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方式,因此GA75要求政府应客观、合理和公平地管理服务贸易。一国政府作出影响某一服务部门的行政决定时,也应该提供一种公正的方式复议这一决定,比如法庭。
GATS规定,当两个或更多的政府达成协议,相互承认资格时(如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其他成员也应享有谈判类似协议的机会。对其他国家的资格的承认不应带有歧视性,也不得构成伪装的保护主义。这些相互承认的协议还需向WTO作出通知。
一国政府一旦承诺在某一服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对为支付在该部门下的服务而向境外转移资金(“经常项目交易”)实施限制。唯——的例外只能是在出现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的时候,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措施也应该是临时的,并应取决于其他的条件和限制。
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开放程度如何等,都是谈判的结果,这些承诺体现在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减让表列出了开放的部门、这些部门所允许的市场准入的程度(如对外国投资比例有无限制)以及在国民待遇上有怎样的限制(如一些给予本国公司的权利是否给予外国公司)。
这些承诺都是约束的,就像关税约束一样。它们的修改或撤销只能在与受影响的国家谈判之后进行,而谈判的结果往往是要做出补偿。由于很难能够做到“不约束”,因此这些承诺对于国外的服务进出口商和服务部门的投资者来说,实际上就是得到保证的商业条件。
乌拉圭回合仅仅是个开始。GATS提出,要进行更多的谈判,其中第一轮在5年内开始,其目标就是要通过不断地提高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的水平,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2、GATS的附件:各个服务部门不尽相同
国际货物贸易,即一种产品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而服务贸易却十分多样化;电话公司、银行、航空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它们提供服务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别。GATS附件部分地反映了服务贸易的这种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