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获知其他成员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各种与技术贸易壁垒有关的信息保持高度敏感性。利用WTO/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收集各国实施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提前获知其他成员的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例如,2002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公布了价格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CR)的标准。这一标准主要针对我国出口的打火机具有不合理性。该标准从1998年酝酿到2002年出台,经历了将近4年的时间,而我国企业2001年10月才知道。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加强同欧盟、日本、韩国有关方面的合作,与有关国家建立农产品和工业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先通报机制,以便事先知情和及时作出调整,尽可能防止贸易纠纷,促使有关国家不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获得非歧视待遇。现在我国作为WTO成员,可以利用WTO/TBT协议的原则和规定获得非歧视待遇。例如,日本无论从商品范围还是检验项目来讲,对待中国以及其他国家产品和日本本国产品,均采取了不同的政策,特别是把矛头指向在日本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中国产品,此举显然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再如,欧盟针对我国打火机的CR法规,将产品安全性能与价格挂钩,这种做法违背了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形成了对我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对此,我国都可以依据非歧视原则,向日本及欧盟提出抗议,以获得非歧视待遇。
(四)获得技术协助。WTO/TBT的第11条规定了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技术协助的问题。在温州打火机遭遇欧盟CR法规的事件中,发达国家的打火机企业已申请了大量“安全锁”的专利,中国企业自己研制的空间非常小,温州企业只能花费大量资金购买其专利,这是很难完成的。欧盟在制定CR法规时并没有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就可以申请其给予技术援助。
(五)利用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对国外滥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我国除加强双边协商外,应积极利用WTO/TBT赋予的权利,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许多技术贸易壁垒缺乏科学性和明显违背WTO规则等,我国不仅应在TBT委员会上及时提出申诉,更应直接提交争端解决机制。
(六)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特别是ISO,IEC,ITU三大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得到各国认同,成为国家之间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条件。采用国际标准,不仅能给本国技术、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更加便利,也更容易了解市场需求,打破贸易技术壁垒。因此,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之一,采用国际标准不仅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突破他国的技术壁垒,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化生产分工和全球贸易竞争。
(七)适应出口贸易需要,调整我国标准结构。我国目前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化体系,改变了无标生产的状况。但是,我国的标准结构和内容中能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而不是国际贸易型,很难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而且我国原标准体制又以单一性强制型标准居多,推荐性标准少,其结果是不能灵活面对国际市场和多品种小批量的需要。因此,调整标准结构,是跨越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关键举措。要由过去侧重制定和修订标准,增加标准数量转向调查标准的构成,由侧重传统工业的标准化转向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标准化,由单纯的技术标准转向技术与管理标准化并重,提供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化体系与标准规范,这样会提高我国产品尤其是出口产品的质量。■ 全科论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全科论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