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象征性交货使单证极易成为交易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有相当大比重的商品是以FOB、CFR、CIF这三种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管单据所表示的货物,也不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等担责,卖方所交的单证只要在表面上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也是以“凭单付款”的原则做买卖,只要发现单据有误,就可以拒绝付款。因此,外贸单证是买方提货和付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据的瑕疵或不符点都可能成为买方拒付的理由,单证风险也因之而产生,正是由于单证本身的这个特点,使得单证往往成为交易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
2.区域经济合作和金融危机使单证操作趋于复杂化。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积极携手、共同推动和扩大经贸往来。在国际贸易合作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同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参加的新的优惠贸易协定也日渐增多,与之配套的新的原产地规则、商品检验检疫要求和海关操作程序也越来越繁杂,为享受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所带来的实惠,各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操作流程上都作了特别要求。同时,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日趋抬头,为限制进口,各个国家又都把原产地规则、商品检验检疫要求视为贸易保护的有力工具,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等外贸单证均成为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有效手段,对相应单证的制作也有了新要求;同时,进口商还常常与银行联手,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以极其隐蔽的手段和专业性的描述诱使出口方跌入其事先设定的陷阱之中。这些都使外贸单证的操作更趋复杂,也给我们的外贸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外贸管理部门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使单证的潜在风险增加。近年来,我国外贸业务发展迅猛,国外订单大量增加,一些外贸企业认为只要有订单、有业务做就是好事,一心只想开发市场,增加成交量,企业内部基本不开展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教育,对国际通行的新的风险防范方法和手段也不去了解和利用,致使老的外贸业务人员知识老化,得过且过,责任心不强,甚至为完成任务而不惜一切代价,无视交易中潜伏的风险,而新的外贸业务人员又经验不足,在成交签约时,不可能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在制单时,也不会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等文件准确地缮制和操作单据。一些外贸管理部门如海关、商检、银行和外经贸部门等为方便出口,无视贸易风险,也在部分外贸交易环节为企业大开方便之门,这些作法在外贸环境相对宽松的情况下,确实减化了交易程序,为企业提供了方便。但是,一旦外贸环境恶化,我们的某些作法就可能成为外商拒付的一个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