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迅速增长的外国反倾销,不少人认为这是外国政府对中国的歧视,也有一些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减少外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行为。事实上,反倾销正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政府用来保护本国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和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尤其是WTO框架下的反倾销规则。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六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六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建立了国际反倾销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该被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出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的,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WTO反倾销协议是WTO反倾销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WTO反倾销协议中,WTO建立了由成员方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
同时,该协议还规定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而发生的争议,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主要争议包括:(1)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2)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成满意的结果;(3)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因此,一方面,WTO框架下,反倾销成为进口国政府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和进出口秩序的合法手段;另一方面,WTO框架也为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国提供了救济的手段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