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关于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European Communities—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下称“香蕉案”)是GATT/WTO体制下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案件。该案历时近十年,涉及欧共体、美国及一系列拉美国家。该案涉及的协议及条款众多,案情历经一波三折非常复杂。欧共体有着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自欧共体成立伊始,香蕉问题便一直是一项敏感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香蕉是不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换取外汇的主要产品;另一方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香蕉,每年具体进口数额的多少,又是欧共体各国贯彻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重要杠杆。
从总体上看,欧共体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欧共体成员国自产或来自直接隶属于某些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国及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来自通过《洛美协定》(Lomé Convention) 同欧共体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Africa, the Caribbean and Pacific,以下简称“ACP国家”或“非加太国家”);三是来自拉丁美洲国家。原产于拉丁美洲国家或地区的香蕉因为产量丰富、质优价廉,在欧共体市场中长期占据优势竞争地位。同时,这部分香蕉由于通过Chiquita和Dole等美国几大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实施由种植、收购、运输、催熟、促销、零售等一体化生产经营战略,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美元香蕉”(US Dollar Bananas)。围绕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一共发生了三起提交到GATT/WTO体制解决的纷争:
香蕉案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当时欧共体与ACP国家中的几个前欧洲殖民地国家建立了优惠性的贸易安排,其中包括免税进口这些国家的香蕉,目的在于使这些香蕉与来自拉美的香蕉相比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欧共体与ACP国家连续的这类贸易安排影响到拉美国家的香蕉在欧共体市场上的地位。鉴于美国几家大的跨国公司在拉美香蕉生产中有重要的投资和利益,欧共体与ACP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使美国的经济利益也受到了影响。 而美国加入香蕉案,使得争端各方更加势均力敌,争端也更加深入复杂且旷日持久。
1992年,拉美国家(包括哥斯的黎加、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委内瑞拉等)首先利用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异议,宣称欧共体的香蕉进口配额和许可制度违反了GATT规则。后来应这些国家要求,GATT理事会成立了专家组来审理此案。专家组于1993年6月3日裁决,欧共体的配额体系违反了GATT第1条和第11条的规定。 但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要求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在内)“一致同意报告的通过”,导致第一香蕉案的裁决由于欧共体和ACP国家的阻挠而未能正式通过。
在第一香蕉案之后不久,欧盟理事会通过了“EEC第404/93号规则”(regulation),改变了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该规则自1993年7月1日生效,整合了欧共体成员国的香蕉进口监管模式,并成立了香蕉共同市场组织(Common Market Organization, 下称“CMO”),基本统一了欧共体12个成员国的香蕉市场。
(一)案件进程的简要概括
既然第一和第二香蕉案均未能使欧共体改正其有关香蕉进口体制措施,美国及若干拉美国家在WTO成立后,继续寻求问题的解决。1996年2月5日,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墨西哥及美国,根据DSU第4条、GATT1994第23条、《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6条、GATS第23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第8条及《农业协议》第19条,再次要求就欧共体有关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制度与欧共体进行磋商。
五个原告方单独或联合进行了行动,主张欧共体有关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制度与WTO协议不符。各方于1996年3月14日及15日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协议。1996年4月11日,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墨西哥及美国要求DSB成立专家组,以解决相关争议。专家组于1996年5月8日成立,并于1997年5月22日向成员公布其报告。专家组在报告中裁决,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第3条第4款、第10条第3款以及第13条第1款,违反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3款以及GATS的第2条和第17条。1997年6月11日,欧共体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中的大部分结论。上诉机构报告于1997年9月9日公布。由于双方未就裁决的执行期达成协议,因此依据DSU第21条第3款(c)项规定,该案又成立了仲裁庭,由原专家组成员对此进行裁决。仲裁结果是,要求欧共体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按照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修改有关香蕉体制中的措施,即欧共体执行报告的期限被确定为从1997年9月25日到1999年1月1日。1998年7月20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第1637/98号规则,对原有的404/93号规则中受到争议的措施进行了修改,但对香蕉的进口管理依然以关税配额为基础。此外,欧共体委员会于1998年10月28日通过了第2362/98号规则,对1637/98号规则中的某些执行细节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和部分修改。上述两个规则均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二)进一步的纷争――针对欧共体执行措施的不满及相关行动
美国和其他申请四国认为欧共体关于香蕉进口、分销和销售的新制度只是对原有规则换汤不换药的修改,仍继续保留了原制度中的歧视性,双方由此开始了进一步的纷争。
面对美国和欧共体僵持不下的对立局面,1999年1月26日,当时的WTO总干事鲁杰罗为促成美欧达成妥协,以DSB推迟考虑美国授权报复请求作为交换条件,说服欧共体同意就报复水平进行仲裁。在欧共体要求的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裁定,欧共体的实施措施并未符合DSB的建议。而在欧共体要求的就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水平的仲裁中,仲裁庭于1999年4月9日作出仲裁报告,认为没有理由等到第21条第5款专家组程序作出结论后,才启动第22条6款进行仲裁,但将美国提出的贸易报复金额从5.2亿美元削减为1.914亿美元。 之后,美国亦正式请求DSB授权报复。DSB于1999年4月19日授权美国对欧共体进行价值为1.914亿美元的贸易报复。
由香蕉引发的贸易战愈演愈烈。出于对欧共体修正措施仍然不符合WTO规则的不满,厄瓜多尔于1998年12月18日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重新召集原来的专家组,审查欧共体实施DSB的措施是否与WTO义务相一致。厄瓜多尔声称欧共体违反了GATT的第1条和第13条,以及GATS的第2条和第17条。在厄瓜多尔要求进行的专家组程序中,1999年4月12日,专家组公布其报告,裁定欧共体的实施措施与欧共体的WTO义务不完全一致。 DSB于5月6日通过了该专家组报告。
1999年11月19日, 厄瓜多尔要求DSB授权其对欧共体的13个成员国进行贸易报复,欧共体同时要求对报复水平进行仲裁。仲裁报告于2000年3月24日公布,裁决厄瓜多尔遭受的利益损失水平为每年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寻求授权据GATT和GATS中止减让,如不足可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相关条款中止减让。 2000年5月8日,厄瓜多尔寻求DSB授权中止减让,DSB于5月18日给予其授权。
2001年4月11日,欧共体与美国就解决香蕉贸易争端达成最终协议,不久欧共体和厄瓜多尔于4月30日也就解决香蕉贸易争端达成最终谅解。根据这些协议与谅解,2001年5月2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旨在实施上述协议与谅解的第896/01号规则。对冗长的香蕉案争议的最终正式解决是在2001年12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决议,实施新的香蕉进口体制,将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建立只有通过关税调节的香蕉进口体制。在此之前,欧盟将以1994-1996年间的历史贸易额为基础分配进口许可证,并增加B类配额10万吨,减少C类配额10万吨。在获得WTO根据GATT1994第13条给予豁免的前提下,C类配额将排他地保留给ACP香蕉出口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日益增加的竞争对ACP国家的经济影响。在新的香蕉进口体制下,传统的香蕉供应国将可以获得全部进口配额中的83%,非传统的供应国(如厄瓜多尔)可以获得剩余的17%。欧共体和ACP国家签署了伙伴协议(The ACP-E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确保将来的香蕉体制不会对ACP国家造成太大冲击。但这项协议需要获得多哈授权豁免才能实施。
美国与厄瓜多尔保证,支持欧共体获得所必需的WTO授权。一旦完成上述步骤,将明确撤销对欧共体的贸易制裁。欧共体将尽可能迅速地充分执行上述协议和谅解。 在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大会期间, 欧共体获得了部长大会根据GATT1994第13条给予的豁免。美国与厄瓜多尔随后撤销了对欧共体的贸易制裁。
关于该案的最新情况是,2005年3月底4月初,哥伦比亚、哥斯得黎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委内瑞拉、尼加拉瓜以及巴西又针对多哈授权决议诉诸仲裁,认为欧共体在转向完全香蕉进口关税制度中实施的措施与多哈授权不一致。2005年8月1日公布的仲裁报告认为,欧共体在转向关税再约束过程实施的制度与保证所有享受最惠国待遇的香蕉提供者的全部市场份额之间仍有差距。 因此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反复修改,就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进行的纷争仍然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