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力。
本案涉及的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1990年美国修改了1963年生效的《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为执行这两项计划,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给环保局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清洁空气法》第211条K2,K3),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不增加。
为了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与对改良汽油的要求不同),该规则被称为“反倾倒规则”。
《清洁空气法》中涉及本案争议的主要是基准设定和改良汽油计划。《清洁空气法》指定美国环境保护局确定1990年汽油的质量基准,并将此作为此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准,这是本案争议的中心。美国环境保护局设定了两种基准;一种是在企业1990年经营的汽油的质量数据的基础上为企业设定“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代表1990年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基准”。如果环保局认为某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就对其适用法定基准。 《清洁空气法》规定,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除新开设的或在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的企业之外,国内炼油商不适用法定基准。如果某进口商同时又是国外炼油商,当它1990年进口到美国的汽油中在数量上有75%来自它在国外的炼油厂,就应该使用与国内炼油商同样的方法为其设定基准(所谓75%规则)。混合加工商或进口商如果无法使用第一种方法设定基准,就必须适用法定基准。对于外国炼油商不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为执行改良汽油标准,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月1日,国内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经营的汽油的蒸汽压力、氧、苯和有害排放四项指标符合《清洁空气法》的强制标准。另外,硫、石蜡和T-90的参数,不得超过该厂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标准(所谓“禁止退化要求”)。但是进口商经营的汽油的各项指标,包括硫、石蜡和T-90的指标都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而不能比照其1990年的标准。为执行普通汽油标准,国内企业参照在他们1990年销售的汽油的基础上确定的企业单独基准,保证所有排放的指标都不高于1990年的标准(禁止退化要求),但是进口商则必须采用法定基准。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法律中的某些规定,特别是关于设定“基准”的规定违反了GATT及TBT协议的相关条款,并最终导致了两国企业受到了损失。因此,委内瑞拉和巴西要求专家组认定:美国环境保护局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清洁空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