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阿联酋和科威特列为举办展销会的热点国家。各地区、各部门、各公司赴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报经贸部归口协调、审批。各部门,各地区,各公司申请办理出展的具体作法和有关注意事项,应按照经贸部一九八九年第12号文告《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和一九九0年第5号文告《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公司如有经过原审批单位批准,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前在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参加博览会者,可以凭原有批件继续办理出展手续。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后拟在上述两国组展或参展的单位一律报经贸部审批。
三、凡未经过经贸部批准,擅自在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后在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参加博览会的单位,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其在热点国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等处理办法。
四、我常驻上述两国的海外贸易公司为国内单位办理出展准备工作或办理参展人员的入境签证时,应主动要求出展单位提供经贸部的批件。没有经贸部的批件,海外贸易公司不得为国内出展单位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