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我区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国务院对一九八九年外贸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协调关系,发挥我区的优势,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发展我区的对外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在一九八八年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对若干问题作如下改进:
一、调整承包任务
1、出口任务由自治区外贸公司(含工贸公司,下同)和地、市、厅、局的外贸公司承包。地、市和厅、局的外贸公司承包多少自营出口任务,由地、市和厅、局报给自治区经贸委核定。区直有关厅、局外贸公司出口收汇200万美元以内的,按基数内出口计留外汇和出口补贴,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按倒二八计算留成外汇。除地、市和厅、局各外贸公司自营出口部分以外,其余出口任务由自治区各外贸公司承包。
各承包单位要确保完成上缴外汇任务。完不成上缴外汇承包任务的,相应扣减承包单位的留成外汇,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购买外汇额度补足,不得提取奖励金。
2、出口经营分工。根据经贸部对出口商品经营分工要求和我区的实际,属于中央统一经营和联合经营的商品,对苏联、东欧等政府间协定贸易的商品,以及我区大宗骨干商品和国际市场敏感商品,由自治区各外贸公司经营,以确保大头承包任务的完成和稳定出口市场。地、市及厅、局的外贸公司主要经营放开经营的三类商品(详细商品划分见附件),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经营范围。如主产地的地、市和厅、局外贸公司确需经营部分本地或本系统生产的大宗商品和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由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联合成交,合同分解执行。自治区外贸公司统一对外成交或联合成交,合同分解执行。自治区各外贸公司之间不经批准不得交叉经营一、二类商品和大宗、敏感商品,非试点改革行业公司不得经营三个试点改革行业公司的商品。
3、出口供货任务由各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计划承包,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出口供货任务下达给各地、市,由各地、市分解下达到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计划列名商品下达供货量和计划单价,非计划列名商品下达供货额。凡属国家定价和自治区限价的商品,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价格执行,其它商品的收购价格由供货单位和出口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所有供货任务通过企业间签订购销合同来落实,供销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不能无故毁约。
二、加强出口计划、配额、许可证及商标的管理和改进留成外汇及人民币补贴的核留和划拨工作。
1、为了保证出口承包任务的完成,各承包出口单位除计划列名的商品以外,都要承担一部分非列名商品的金额。出口配额、许可证由承包出口单位按承包计划和现行规定申领,非承包出口单位不能占用承包单位的配额和许可证。各承包出口单位所承包的出口商品如涉及商标问题,允许承包单位按照商标法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同种商品,一旦使用新商标,即应停止使用原来的商标。
2、出口留成外汇分成按月计算,各出口单位于月后十天内将出口报表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查后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拨,扣除应上缴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的部分后,其余拨给各承包出口单位,承包出口单位要在区外汇管理分局划拨后十五天内,按购销合同规定把留成外汇兑现给供货单位和出口生产企业。
3、中央核定的出口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承包出口单位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时划拨,地、市和厅局各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补贴,由财政厅划拨给地、市和厅局。自治区各外贸专业公司的出口补贴,由财政厅划拨给经贸委,再由经贸委转拨给各区公司。
留成外汇分成原则上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关于留成外汇的分成办法执行。其中:
1、基数内一般商品出口外汇上缴中央后,地方留成部分按百分之百计,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成百分之二十,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分成百分之十,出口业务经营费和出口奖励金各百分之二,余下部分供货单位和出口经营单位各一半。
2、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出口外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二十,地方留成百分之八十中,出口业务经营费和出口奖励金各百分之一,供货单位分成百分之十六点五,出口经营单位分成百分之六十一点五。
凡超过定价或最高限价以及随行就市收购的商品,企业外汇分成比例,由出口经营企业与供货单位双方商定。
四、切实加强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
货源是出口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精神,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纪律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手段,加强对我区传统、大宗的出口商品的管理。除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76号文规定的九种商品以外,要适当增加管理的品种,具体品种和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各地、市、县外贸公司收购调拨的出口商品,自治区外贸公司和口岸公司要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合理解决出口生产企业创汇和创利的矛盾,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为了扩大我区机电产品出口比重,逐步改变我区出口产品结构,除了继续执行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外汇留成优惠政策以外,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执行出口计划而影响税利包干任务的,按财政部<<关于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措施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87)财工字第499号)执行。
2、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凡是出口商品总值占企业销售总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生产企业,列为外向型企业。对这些企业除自治区予以支持外,各地、市可从实际出发,制定支持此类企业发展出口商品的具体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多出口,多创汇,对完成任务好的承包单位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文下达)。
六、清理整顿外贸公司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九八八年批准成立的进出口公司按以下原则进行清理:
各地、市、县和厅局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和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凡承担出口任务的继续保留:不承担出口任务的,专司货源收购调拨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开展进出口业务;既不承担出口任务,又不组织商品交自治区外贸公司出口,而是到外省倒卖出口商品,赚取人民币的“皮包”公司,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为了充分发挥口岸外贸机构为扩大我区外贸出口的作用,一九八八年下放北海市管理的北海口岸,收归自治区经贸委管理,恢复原来隶属关系。各口岸公司业务上由自治区公司领导,财务上与自治区公司挂钩,具体由自治区公司与口岸公司共同商定。口岸办事处作为自治区经贸委的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