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贸促会,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出口的需要,统一拟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出展计划,并于四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出展计划报经贸部审批。内容包括:出展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人数、上次展览情况以及本次出展任务,驻外使、领馆意见等。
2.各有关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室)应根据驻在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和我出口的需要,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向我部提出下年度举办综合性展览和专业展销会的建议。同时提供驻在国举办国际博览会情况,协助选择、推荐主要的、有影响力的专业国际博览会,供国内参加和审批单位参考。
3.经贸部进出口司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出展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并结合驻外使、领馆的意见统一拟订年度计划报部领导或国务院审批。
赴热点国家(地区)举办综合性的展览计划,由我部统一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4.出国展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承诺,不得“先斩后奏”。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出国举办展览的单位,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或临时停止其出展资格。
5.年度计划获批准后,由经贸部批复有关单位执行。各地区、各部门欲临时增加展览,如确属外交、外贸工作需要,要经经贸部特殊批准,否则应留待下年度拟订计划时考虑。
6.凡已批准的出展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的,要报经贸部批准,并及时通报有关驻外使、领馆。
7.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对出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