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放特资的库房、场地须专用,并须没有防火、防爆设施。库房、场地内不得留有其它酸、碱、油脂及易燃易爆物质。
2特资存放必须牢固整齐,严禁侧置倒放和超过规定高度。
3易燃、易爆的特资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露天存放。
5包装破损或沾有污物的特资,未经整理不准存入库房、场地。第八条特资转运应使用固定的泊位、站台和装卸场地,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装置。第九条转运特资使用的船舶、车辆和装卸、电力等机具设备,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作业中应按规定留有安全系数,装载不得超高、超重,不得超速行驶。在港外的运输特资车辆,须加盖蓬布封牢,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第十条特资转运应由固定的装卸、保管、运输、押运和技术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新增加的转运人员,须经公安部门审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第十一条特资转运中发生异常情况或事故时,参与转运的技术人员和押运人员,应采取救急措施,严密封锁现场,立即向市公安局,口岸特运办公室和托运单位报告。特资转运中发生的重大事故,由口岸特运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参与特资转运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妥善保存特资资料,不得泄露特资转运情况。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