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精神,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正确使用和熟练操作“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督促企业及时确认和提交2003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各地要主动与当地海关加强联系和沟通,按照《通知》精神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为保证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畅通,应及时将分工范围宣传落实到出口企业,以方便出口企业办理电子口岸的相关业务。
四、各市进出口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各地出现不能接收报关单信息或接收报关单信息数量、时间等存在疑点的,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由信息中心调整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客户端,必要时上报省局解决。
五、各地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正式申报,必须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为退税审核依据的海关报关单信息包括:“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经出口企业确认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001类型),经海关修改后补传国税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002类型”),按月从海关取得的报关单统计数据中有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信息和出保税区的备案清单信息。报关单信息读入审核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为:按日或定期将出口退税子系统001类型的H1*.DBF、H2*.DBF、H4*.DBF、H6*.DBF依次读入审核系统;若存在002类型的数据,月末或次月初,将本日001类型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后,将002类型的H1*.DBF、H2*.DBF、H4*.DBF、H6*.DBF依次读入审核系统;月末或次月初将“统计数据”生成的H3*.DBF、H5*.DBF读入审核系统。因出口企业没有及时通过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报关单数据的提交,造成国税局无法接收海关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的,视同该企业没有报关单电子信息,不予办理退(免)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于退税审核时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除了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改变的情况外,凡因出口企业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确认提交有误的,国税部门不再向海关发函查询,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申请重新打印报关单或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后补传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