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
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和销售数量、金额巨大,
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情况的,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清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
的。 5.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
、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从骗
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
,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7.税务机关对近几年来发现的骗税案件查处情况如何,本地区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企业有多少,骗税金额有多大,被骗税款是否已追
回;有无直接参与骗税的出口企业,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或移送,移送后的处理是否落实。 8.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执行情况如何。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 1.外贸企业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012号文件的规定,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填写《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
申报表》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核销单、进货发票、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报关单等退
税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中抵扣完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的,是否向主管出
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应抵扣而尚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2.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货物是否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适用的退税计算公式是否准确、合理;采取第二种退税计算公
式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将进项税款先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款,再行计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今年的结汇凭证;退税机关是否按规定对上半年的结汇凭证进行了清查,对未结汇部分是否扣回已退税款
。 4.今年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的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
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扣抵。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
手续。 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等特定企业发生的退税
业务是否符合新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
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税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成效如何。 3.出口企业是否按新的退税办法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了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税员是否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持有《办
税员证》。 4.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发函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