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5]78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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