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和经济得失。出口商品能否顺利地交货履约,进口商品能否保证符合订货的质量要求,以及发生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挽回损失,都同合同的商品检验条款密切相关,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尽量约定商品检验条款。
1、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机构、检验地点,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任何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主张,仲裁庭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2、在合同中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目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立了官方或民间的检验机构,可以进行不同种类的货物检验活动,在合同中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检验机构的道德风险,但是在此之前,当事人最好对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以及检验标准有所了解,因为不同机构对同一产品的检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检验结果。
3、检验条款的订立要注意科学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要尽量写的详细、明确,便于执行,比如外文商品的名称要准确等。一切空洞的词语应当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品质正常”、“无致命物质”等模糊性词语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于有些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鉴于技术规格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的,可以列入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5、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及时有效的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将质量问题通知卖方,很可能丧失索赔的权利。
6、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