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1日开始,我国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不再规定外币贷款利率以及逾期利率。在以外币结算的合同纠纷中,法释[1999]8号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但根据其精神,可参照国际金融市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相应违约金。国际市场上利率是根据货币供求的变化随时在变化的(类似于股票价格),贷款利率参照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简称LIBOR),这个利率每天公布,再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基础上加上相应的比例。LIBOR可分为七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不同期限的利率。因此外币贷款利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当事人对LIBOR无具体约定时,法院对计算外币贷款利率的基准日期、种类、上浮幅度都有不同的做法,自由裁量权较大,裁判并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