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开展,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现通知如下:一、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出口加工区内转出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间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转出企业的售付汇手续:(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三)转厂合同;(四)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境外的售付汇手续:(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三)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四)转厂合同;(五)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比照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间深加工结转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联系人:胡春雨联系电话:010-68402430传真:010-684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