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 汇发[200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陕西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因私购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试点工作的银行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参加试点的银行网点名单见附件一)。 二、凡参加此次试点工作的银行网点均须通过“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居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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