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226号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市发票管理处、市局各处(室、中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的形势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对一九九四年市国税局成立以来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苏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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