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未违约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诉诸法院行使终止履行权,法律授权当事人以采取自救措施的权利。
2、属于先期违约的情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第72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例如破产。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例如,卖方迟迟不开信用证,或卖方多次要求修改交货期,或由于战争禁运。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处理方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违反合同之时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具体可以:
(1)方法。在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2)义务。但是,双方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4、关于先期违约的情况下的担保。在发生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一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在得到担保之前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认。
(1)买方的做法。对于买方来说,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卖方:
② 履行合同;若卖方提供有效担保,买方应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 在履行期到来时,解除合同并就卖方违约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的做法。对于卖方来说,一方面行使留置权、停运权,另一方面要求买方:
③在付款日到来时,转售货物,并就差额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