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FMC为《改革法》制订的实施细则,船公司可以如下方式证实无船承运人是否在运价本和财务责任方面符合要求:(1)审阅无船承运人公布的、有效的运价本规则,其中应声明该无船承运人已根据 FMC 要求的方式和数量,向 FMC 提交了财务责任证明,并注明财务责任的方式,以及签发保证金证明、保险单或担保金证明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2)通过向 FMC 咨询,证实这一无船承运人已经向 FMC 提供了财务责任证明;(3)如果船公司的运价本中规定了适当的程序,可根据这些程序办理。只要船公司采取了上述(1)或(2)中的任何一项措施,即可被认为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除非船公司另外知晓该无船承运人的运价本和财务责任证明是假的。
对违反《改革法》中相关条款的民事处罚数额为,每一违法行为不超过 5,000 美元,除非是明知和有意的违法行为。对于明知和有意的违法行为,每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超过 25,000 美元。违法行为每延续一天,即构成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对于1996年11月7日以后的任何违法行为,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的罚款数额。到目前为止,已有一些公司被 FMC 处以最高限罚款,即每票货物被处以25,000 美元或27,500 美元的罚款。FMC 最近对台湾庆扬捷运公司处以 2,117,500 美元的罚款,可以说是几年来对无船承运人罚款的最高记录。FMC 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无视美国法律的公司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使其他欲通过违禁行为牟取非法利益者望而却步,以“杀一儆百”的方式,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