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自北京至伦敦的国际航空运输手续。运输完成后,B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150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核销单证。双方几经交涉,但一直未能就付费和退还核销单问题达成一致。最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运杂费及相应利息。B公司随即提出反诉,称A公司扣留核销单导致自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从而造成B公司损失出口退税人民币8000余元,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B公司对拖欠运费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运费、报关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反诉部分,法院认为,作为受委托方,A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及时向B公司返还核销单等各种单证。由于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并未约定在B公司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扣留核销单,而法律也未赋予货代公司在发生运费争议时享有单方扣单权,所以A公司扣留核销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其扣单行为导致B公司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所以,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目前,货主委托货代公司代理报关和出运货物,双方因运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货代公司往往通过扣留客户的核销单试图促使其支付运费。诚然,这种方式在某些时候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客户常因外汇核销、退税等的压力而不得不尽快付费。然而,货代公司的这一行为很可能是不合法的。正如本案法院所认定的那样,由于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并未约定在客户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有权扣留核销单,而法律也未赋予货代公司在发生运费争议时享有单方扣单权,所以货代公司扣留核销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客户不予支付运费的做法,货代企业应当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非法的扣押核销单的方式。不论是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还是作为货代行业的惯常做法,这种随意扣留核销单的行为都可能给货代企业带来不小的麻烦,有时不但没能达到促使客户支付运费的目的,反而被客户诉至法院,赔偿其因扣押核销单而给客户造成的退税等损失,这个损失有时可能远远超过运费的数额。
所以,提醒货代企业,除非与客户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切莫随意扣留客户的核销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