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相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若有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等其它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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