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第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第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6、第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7、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8、第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