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职业权利即职业权利、公权利,是指教师接受学校聘用后,依法所享有的在事业方面的专业权利。职业权利与职责相联系,一般不能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部分权利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即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从事这些活动会对其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影响正常的学校工作,并严守学术道德。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各种指导,有权对其进行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即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教师们行使这项权利促进学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教师本身权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