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部分有很多和数字、年限、天数相关的规定,也是大家很容易混淆的部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下,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2.凡年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
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7.对于
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9.未成年人因
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10.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
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2.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谊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
14.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背及学前西年教台、在条件的地区
15.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度达到
16.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