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PI的实施并未根本遏制第三国实施或维持的贸易障碍,其所规定的行动步骤在实践中也被证明并不完全有效。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及投资迅速增长,尤其是WTO成立后,国际货物、服务及竞争性领域的贸易自由化不断加强,NCPI已不能完全满足欧盟在新形势下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贸易政策工具,制定相应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新规则不仅应有效保护欧盟区内市场,而且需服务于欧盟产业对盟外市场的开拓,同时应确保欧盟充分享受国际贸易规则赋予的全部权利。
1992年6月,作为欧盟共同贸易政策和建立统一大市场政策的执行部门,欧委会建议加强欧盟贸易政策工具。这一建议拟赋予欧委会更大的权力,使其在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方面更为便捷。该建议遭到英国、荷兰、德国等主张自由贸易的成员国的强烈反对,但得到法国等保护主义倾向较强的成员国的支持。1994年3月,在欧盟理事会颁布的第522/94号关于欧盟共同进口政策的理事会条例中,理事会略微加强了欧委会在NCPI方面的权力,同时使NCPI符合WTO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规定。
1994年10月,欧委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NCPI的最终修改建议,并将其作为欧盟一揽子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框架的一部分。该建议也是欧盟市场准入战略的组成部分。欧委会的建议使其在调查和消除国外贸易壁垒方面能够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同时,通过向欧盟产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工具和可能的报复手段,该建议也加强了欧委会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作用。
欧盟部长理事会对欧委会的建议进行了修改,以确保该政策工具未超越GATT及WTO的相关规定,且理事会对该政策工具的执行程序保留着一定的控制力。此外,理事会在欧委会建议稿中增加了第2条第8款,将该政策工具涉及的服务业限定于欧盟根据《马斯特里赫条约》第113款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中所涵盖的服务业。1994年12月1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贸易壁垒规则》。
1994年12月22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贸易壁垒规则》(Trade Barriers Regulation,以下简称“TBR”),取代了NCPI,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1995年2月20日,欧盟理事会对TBR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进行了修改。
TBR在贸易政策领域为欧盟维护其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当欧盟产业和企业遭遇贸易壁垒,从而影响其进入第三国市场或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时,其可依据该程序规则建立起的机制,要求欧委会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并通过双边磋商、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均旨在保护欧盟市场免受进口冲击带来的损害,是防守型贸易政策工具,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政策工具,TBR为欧盟提供了一种进攻型的市场准入法律机制,确保了欧盟享有其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中,尤其是WTO相关协定所赋予的权利。它反映出欧盟在反击不公平贸易行为上的政策转型。
从1995至今,欧盟已依据TBR对20起申诉正式立案调查。该规则自实施以来,在帮助欧盟企业开拓第三国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本实现了其立法目的。在发起的20起调查案件中,已有13起得以解决,未结案的有7起,因时间紧没有解决的有3起,其他未解决的4起调查对象分别为美国、日本、巴西和加拿大,因争端复杂,且对方均是世界贸易大国,难以解决亦在情理之中。
欧盟在积极运用贸易壁垒调查程序维护其利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国外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其专门建立了涵盖所有贸易伙伴的市场准入数据库,在帮助欧盟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欧盟通过建立完善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维护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合法权益,为其产业积极开拓盟外市场作法,对我尽快完善我国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努力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