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由关境署(CBSA)和国际贸易审判庭(CITT)共同负责,但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CBSA于2003年根据《加拿大关境署设立法》设立,负责提供统一的关境服务,支持国家安全和人员及货物的自由流动,属于加拿大公共安全和紧急事务部。其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具体实施《特别进口措施法》和据此制定的《特别进口措施条例》。《特别进口措施条例》主要规定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补贴额的确定以及有关调查的一般性规定。CITT是一个行政审判庭,依据《加拿大国际贸易审判庭法》设立,属于加拿大国际贸易救济制度中的一部分。它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以独立、公正的方式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通过财政部长向国会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对倾销或补贴进口是否造成国内产业损害进行调查,审理对加拿大海关依据关税法、特别进口措施法和消费税法做出的决定的上诉,进口保障措施的调查等。与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类似,在CBSA和CITT分别就倾销或补贴、损害做出肯定裁定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2004年4月28日,应Leland工业公司申请,(经CBSA认定该公司符合《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的申请要求,为同类紧固件加拿大的主要生产商,故将其定义为加拿大国内产业) CBSA对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母与螺栓,以下简称“紧固件”)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随后,加拿大政府与中国政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进行了磋商。在收到CBSA发起调查的通知后,CITT开始了初步的损害调查,6月28日,做出了初步裁定,认为证据表明有合理的迹象,紧固件的倾销和补贴造成了加拿大产业的损害。9月10日,CBSA初步裁定紧固件倾销和补贴存在。在此基础上,CBSA继续进行调查,并于12月9日做出终局裁定,认定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紧固件存在倾销,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的紧固件存在补贴,同时终止对来自中国台湾的紧固件的补贴调查。(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Statement of Reasons Concerning the Making of a Final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dumping of Certain Carbon Steel and Stainless Steel Fasteners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PRC and Chinese Taibei and Making of a Final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subsidizing of Certain Carbon Steel and Stainless Steel Fasteners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PRC and the Termina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subsidizing of Carbon Steel and Stainless Steel Fasteners Originating in or Exported from Chinese Taibei.December24,2004.)
CITT于2005年1月7日发布终局裁定:碳钢螺钉的倾销和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不锈钢螺钉数量可忽略不计,终止调查;不锈钢螺母与螺栓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造成产业损害威胁;碳钢螺栓与螺母的倾销和补贴没有造成产业损害,也没有造成产业损害威胁。就台湾产品部分,只存在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于1月21日发布裁决理由。(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Dumping and Subsidizing: Findings and Reasons, Inquiry No. NQ-2004-005, Certain Fasteners, Finding issued January7,2005, Reasons issued January21,2005.)
(一)倾销调查
CBSA根据出口商是否合作、提供信息完整程度采取不同的方法确定产品倾销幅度。对于提供信息基本完整的出口商,CBSA使用该信息估算倾销幅度。但由于出口商数量众多,CBSA在初步裁定时使用了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出口商的选择基于调查期内的出口数量、出口产品的范围以及提供补充信息的速度。CBSA在做出终局裁定时使用了合作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确定具体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提供了基本完整信息的大陆产品出口商,CBSA确定其正常价值为其出口价格另加34%。对于不予合作的出口商,其正常价值为出口价格另加126%。该数额是提供合作的出口商最高的倾销幅度估算额。该调查中虽然涉及美国出口商,但美国出口商都是从中国大陆或台湾进口再出口到加拿大,因此其出口产品仍然算作产自中国的产品。最终加拿大CBSA确定了中国大陆产品和台湾产品的估算倾销幅度分别为54%和64%,大陆产品的平均临时反倾销税为52%,台湾地区的平均临时反倾销税为64%。终局裁定中,倾销的确定基本没有变化。中国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整。
(二)补贴调查
补贴调查主要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放弃以及谁由此受益的调查。CBSA的补贴调查明确分为两个部分,即大陆产品的补贴调查和台湾产品的补贴调查。这两部分的调查结果完全不同:大陆产品存在补贴,台湾产品的补贴微不足道而终止调查。
1.大陆产品
政府定义。在补贴调查中,加拿大当局将“中国政府”定义为所有级别的政府,包括联邦、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关镇、自然村,地方的,立法的、行政的或司法级别。根据中国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指示或受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提供的利益,也被视为是中国政府提供的。
补贴项目。根据申请方提供了不同来源的报告、文章中所含信息,CBSA认为下列计划可能对中国紧固件的生产商适用:特别经济区计划;根据出口业绩和雇佣一般工人所提供的资助;优惠贷款;中国政府的贷款保证;所得税抵、免和退税,具体包括出口导向企业的公司税税率降低、指定开办期公司所得税减免、在经济特区内再投资额的所得税退税、经济特区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投入物关税和国内税的减免;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从国有企业购买货物。
补贴额的确定。CBSA向中国政府发出了补贴问卷,并提供了出口商名单,还多次提出补充材料要求。中国政府做出了答复,但被认为不完整,调查裁定中不能使用。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加拿大CBSA不能基于出口商和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估算补贴额,而使用了其他的现有最佳信息来估算补贴额。基于申请方Leland提供的信息,通过比较CBSA确立的调查对象产品的平均出口价格与各自的生产成本,对补贴额做出了估算,即出口价格的32%。临时反补贴税以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大陆产品的平均反补贴税为32%。在终局裁定中,CBSA将反补贴税调查意义上的补贴定义为具有专向性的可诉补贴,如果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从补贴中获利可以征收反补贴税。由于CBSA认定因中国政府的答复不完整而缺乏充分的信息确定补贴额,从而依照《特别进口措施法》制定的规定确定补贴额。由于中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援助接受方名单内,加拿大将中国大陆赋予发展中国家地位。最终算定的数额为每千克1.25元人民币,即原材料和加工成本超出调查对象产品平均出口价格的数额。补贴额代表了加拿大海关数据库确定的产品出口价格的31.53%。
2.台湾产品
对于CBSA提供的补贴问卷及补充问卷,台湾地区政府提供了答复。加拿大认为台湾提供的信息完整,可以用于做出有关补贴的初步裁定。由于台湾地区政府和台湾企业高度合作,提供了大量信息,CBSA决定在初步裁定中基于最予合作和最充分的信息,对7类补贴计划适用1%的名义补贴率。加拿大估算台湾出口商接受的补贴额为出口价格的7%。在终局裁定中,由于确定的补贴率低于2%,被认为可忽略不计。这样,对台湾产品终止了反补贴调查。
损害调查认定由CITT进行,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终止对大陆不锈钢紧固件的调查。由于来自中国的不锈钢倾销进口量仅占加拿大同类产品进口量的2.44%,低于《特别进口措施法》可忽略不计的标准3%。另外,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使中国享有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第27条第10款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即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占进口国同类产品全部进口量的4%时,该进口可以忽略不计。CITT裁定该进口可忽略不计,从而终止对来自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的损害调查。
2.同类产品的认定。在考虑同类产品问题时,CITT通常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产品的物理特征、制造方法、市场特点(如替代性、定价和经销),以及产品是否满足相同的客户需求。CITT根据提供的证据,认定加拿大国内生产的紧固件与从中国大陆和台湾进口的紧固件是同类产品。
3.产品种类。在认定是否存在不止一种产品这一问题上,CITT必须确定每种产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了同类产品。如果声称的每种产品相互之间构成了同类产品,它们将被视为构成单独的一种产品。在CITT裁定存在不止一种产品时,需要对每种产品做出单独的损害裁定。CITT根据确定同类产品的相关因素,认定同类产品应分为四种,并对每种产品进行单独的损害分析:碳钢螺钉,碳钢螺母和螺栓,不锈钢螺钉,以及不锈钢螺母和螺栓。
4.国内产业。由于CITT已经确定存在四种产品,CITT必须指明构成每一种产品的国内产业的生产商。确定国内产业时,是否将调查期内进口调查对象产品的生产商从国内产业中排除,该排除是否适当,属于CITT的裁量权。CITT考虑了下述标准:排除一个或多个生产商是否否定了国内产业的存在;进口产品是否由其他国内生产商生产;产品进口是否作为应对调查对象产品的其他进口的防御性措施。CITT特别关注裁量权的善意行使及特别进口措施法目标和政策的促进,以及生产商销售进口调查产品与其整个国内销售的比例。
5.累积评估。当调查对象产品来自不止一个国家时,如果倾销幅度或补贴额不是不重大,并且从每一国家的进口量不可忽略不计,且考虑到产品间的竞争条件累积评估倾销或补贴的效果,则应累积评估产品倾销或补贴的效果。在确定国累积评估是否适当时,CITT考虑下述因素:来自一个被调查国的产品与来自其他被调查国的产品的互换程度,以及与其他同类产品的互换程度;同一地理市场内是否存在来自其他被调查国的进口产品或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共同或类似的经销渠道的存在;来自一个被调查国的进口与其他被调查国的进口到达时间的差异,以及国内生产商提供的同类产品的时间差异。这一名单并不必然穷尽各种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也未必起决定性作用。CITT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认为对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碳钢螺钉、碳钢螺母和螺栓累积评估其倾销和补贴的效果,是适当的。
6.损害。《特别进口措施条例》规定了确定倾销或补贴进口是否造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倾销和补贴之外的其他因素,以保证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归因于倾销或补贴进口。遵循前述方法,CITT对每种产品分别评估损害。如同CBSA一样,CITT也使用了千克这一重量单位而不是千件这一数量单位。(1)对于碳钢螺钉,CITT裁定,在调查期内,国内生产、国内销售和国内市场份额的下降,来自于从受调查国进口的碳钢螺钉的数量的重大增长。进口销售价格的下降,抑制和破坏了国内产业碳钢螺钉的销售价格,同时进一步促进了调查对象产品进口和销售的重大增加,以及国内产业生产、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同时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生了损害,该损害归因于来自被调查国的碳钢螺钉的倾销和补贴进口。CITT还考查了倾销和补贴进口外的其他因素,例如来自非被调查国的进口、出口销售、卖主管理库存系统、熟练工人、经销渠道、疯牛病及旱灾、外汇汇率、成套供应系统和一站式服务。CITT认为,这些因素可能促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但来自被调查国的碳钢螺钉的倾销和补贴,是造成损害的非常重要的原因。(2)对于碳钢螺母和螺栓,CITT认为,在调查期内,国内生产几乎未被替代,市场份额稳定,且略有增长。但CITT认为,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遭受的损害不能归因于来自被调查国的进口。同时CITT认为,调查对象产品的倾销和补贴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威胁。(3)对于台湾的不锈钢螺钉,CITT认为,调查期内不锈钢螺钉市场的增长,很大部分为来自台湾的进口所占有。但国内产业并没有遭受任何来自台湾的不锈钢进口的价格破坏,事实上国内产业能够提供其销售价格。来自台湾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对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负责。但来自台湾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威胁。
7.产品例外和国家例外。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及过去的做法,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申请将某些产品从适用的措施中排除在外,或申请将某一国家的产品排除在外。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只有在CITT认为这种排除不会造成对国内产业损害时,才可以授予产品排除。例如,在国内产业不生产特定产品的情况下,可以排除相关产品。本案中规格不同的碳钢螺钉经审查都被排除。(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