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马来西亚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生产商的身份、产量、产值;
3.上述50%和25%的规则是否满足?以及是否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了申请;
4.对所指控倾销商品的完整描述,如物理和技术特性、使用和功能、制造方法和技术、工业规格、定价、销售以及关税分类;
6.所有已知的倾销或补贴商品的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身份;
8.估计的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倾销幅度或补贴程度;
9.提供国内产业受损的证据,证明倾销或补贴商品如何构成损害,或者如何有可能造成实质损害或阻碍该产业的设立。包括:对“被指控出口产品”进口数量演变的分析,来确定倾销或补贴商品的进口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于马来西亚的生产或消费数量上是否激增;
10.对“被指控出口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的分析,是否有明显的“价格削低”(price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depression)和“价格受抑”(pricesuppression);
11.对“被指控出口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冲击的分析,是否国内产业正在遭受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量、生产力、投资回报或产能利用下降的影响,并且是否国内产业在现金流动、存货、就业或工资上遭受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