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各国都对船员采取严格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为了统一考试的原则和标准,使船员达到一定程度的水平,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召集各国讨论制定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公约经过国际海事组织几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已于1997年2月1日生效。我国在1981年批准了该公约,并于1987年按照该公约的精神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对各级、各类船员的考试、证书的印制、颁发、签证和换证、船员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等问题,均作了详尽的规定。1997年11月5日,我国交通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该规则已于1998年8月1日起施行,取代1987年的规则,适用至今。我国船员均需按照上述公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船员的资格和相应的适任证书。
(二)为获取工资、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给付而受雇于他人船员除须持有《船员证》和相应的职务证书外,还必须与船舶所有人等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首先,船员需以获取工资、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给付为目的而从事劳动。若不存在此权利目的,则船员与船舶所有人等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力交换之债的关系,双方也就不存在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该“船员”也就不可能成为《海商法》上的船员。其次,船员必须受雇于他人。若“船员”并非受雇于他人,而仅为自己的利益从事劳动,如有些小船或渔船的船员,同时也是船舶所有人,由于不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其不能成为《海商法》上的船员。第三,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必须是船员劳务合同。那些虽具有船员资格,但没有被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或者受雇从事其他非船员职务的工作的人,亦不是《海商法》上的船员。本案马远生虽然没有提供与船舶所有人天宇公司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但其在天宇公司所有的“海王”上工作,双方对工资待遇进行了约定,双方实际存在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马远生符合此项条件。
(三)在特定船上工作船员必须在特定的船上工作。由于船员的工作与船舶密切相关,他的权利义务总是局限在特定的船舶上。所谓特定的船舶,是指船员劳动法律所适用的船舶,只有在这些船舶上从事劳动的人才有可能成为船员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船员。《海商法》第三条规定该法所适用的船舶为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非在上述船舶工作的船员不是《海商法》上的船员。有些人虽然为船舶服务,但不是在船上工作,如船舶代理人等也不是船员。本案证据表明,马远生在1998年6月15日至8月6日在“海王”轮上工作,符合该项条件。
(四)以特定的形式从事特定的工作船员在船上工作,与其他劳动者在船上从事的工作具有明显差异。具体地说,船员所从事的特定工作具有以下特征:1、船员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船舶的航行、使用、作业以及其他活动得以安全、有序的进行,所以,船员工作的内容,均应为涉及船舶的航行、使用、作业和其他活动等方面的事项,或者直接为船舶的航行等活动服务。那些仅在船舶上从事与船舶的航行、使用等合同无关的工作的人,不是船员。2、船员进行工作,需基于一定的职务而进行。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的基础是必须在船舶上担任一定的职务。船上不同岗位的工作由不同职务的船员担任,每一船员均担任一定的职务。那些在船上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并非在船上任职的人员,如实习生等,不是船员;二是船员所从事工作的内容、范围应当与其所任职务相适应,一方面,某一职务所要求的所有工作都是担任该职务的船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船员所从事工作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其职务所规定的范围,即担任此职务的船员原则上不能从事彼职务所包括的工作。3、船员进行工作,需要在船长的指挥下进行。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对船员在船舶上进行的各项活动应有统领与指挥的权利,对船员工作当然也不例外。若某人虽在船舶上工作但却不受船长的指挥,则该人一定不属于船员的范畴。当然,船长作为船员中的一员,其从事劳动亦必须按照规定的“船长职能”的要求进行,不得自行违背。4、船员工作应具有连续性、重复性的特点。即船员在同一船舶上所进行的工作,其内容往往并无什么变化,总是在不断重复地进行。那些在同一艘船舶上只从事临时性或非连续性的工作的人,如修理船舶的工人、从事货物装卸的装卸工人等,不属于船员的范畴。马远生在“海王”轮上实际担任船东代表的工作,对外职务为水手或机工。船东代表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派驻在船上代表船舶所有人处理部分事务和进行联络工作的人,其工作范围一般不涉及船长职责范围,并受船长的管理和指挥,且在日常工作中,船东代表大都同时从事某一船员职务的工作。因此,马远生无论担任船东代表的工作,还是水手或机工的工作,都是为船舶的航行和营运,在船长的指挥下,从事船舶的某一具体工作的人,具备船员工作的一切特征和条件。
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缺一不可。原审法院判决马远生不符合《海商法》规定的船员条件,除马远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外,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船东代表不是在船上担任船员职务的人员,对船员职务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了机械的理解。二审法院根据马远生新提供的证据和马远生在船工作的内容和特征,认为其符合《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船员的条件,并判决天宇公司支付其在船工作期间的工作,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