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图网

李百明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拖带作业撇缆时未打招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思维导图

所谓永远
2023-03-10
浏览量: 0
李百明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拖带作业撇缆时未打招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
人身
伤害
赔偿
作业
股份
有限公司
原告
被告
损失
收入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案例

原告:李百明,男,53岁,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船员。被告: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4日10∶50时,风力3?4级(排除了船舶摆动因素),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连港11”拖轮按调度通知,驶向大连港9区,为将离泊的被告所属的“李白”轮进行拖带作业。11∶10时,“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李百明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拖带作业撇缆时未打招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李百明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拖带作业撇缆时未打招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a114289d18e85ddb6ff6982b8888595

思维导图大纲

相关思维导图模版

首页
我的文件
我的团队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