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未规定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
银行本票结算是指利用银行本票办理转帐结算的结算方式。
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500 元、1000 元、5000 元和10OO0 元;不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起点为100 元,由专业银行签发。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付款单位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按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帐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