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x强、董x继、李x斌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x强还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日上午9时30分,震惊全国的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暴动越狱案,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x强、董x继、李x斌和罪犯高x(越狱后被击毙)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在服刑改造期间,乔x强在2008年3月至4月产生脱逃念头,并和同监区服刑的董x继预谋绑架管教民警,夺取警服和出门卡实施脱逃。考虑到绑架民警两个人的力量不足,2009年8月至10月,两人便发展了罪犯李x斌和高x。此后四人利用放风等机会预谋越狱的具体方案,董x继提出在打板车间库房内绑架民警,由其负责往库房里叫人,并预谋在实施越狱的过程中,如遇到反抗就使用暴力。10月17日,四人还分别准备了便服,董x继准备了砂轮、汽油、两把裁纸刀。
当日13时许,董x继将安全员高某(是一服刑人员)骗入库房,乔x强、李x斌、高x用电线、胶带将高某手脚绑住,用汗衫堵住其嘴。董x继又将监管民警徐某骗入库房,三名罪犯将徐某的警服强行脱下,搜出徐某身上的出门卡等物后将徐捆绑。董x继又以同样的方式将监管民警兰x国骗入库房内,兰x国发现情况异常进行反抗时,李x斌抱住兰x国并捂住其嘴,乔x强与高x用尖刀在兰x国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兰x国当场死亡。罪犯乔x强从兰x国身上搜走出门卡、钱包及3700多元现金。
当日14时许,四名罪犯将徐某的警服和事先准备好的便服换上来到监狱大门口,当其受到值班人员盘问时,高x用手中的裁纸刀击打值班人员头部,四名罪犯冲出监狱大门,劫持了一辆出租汽车,将司机和一名女乘客拽下车,将另一名女乘客陈某堵在车内,由乔x强驾驶逃离。高x上车后将刀架在陈某的脖子上,抢劫了陈某的手机,李x斌将陈某钱包内的700元钱抢走。当车行至呼市南二环路段时熄火,四人弃车步行潜逃至呼市和林格尔县境内的山上。三天后,四罪犯发现有公安人员搜捕,便抢劫了一辆农用三轮车驾车逃跑。为了抵抗追捕,四罪犯将一名村民挟持到车上作为人质。车行至一转弯处发生侧翻,李x斌、乔x强、董x继先后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高x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追捕中的公安人员时被当场击毙。
根据以上事实,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乔x强、董x继、李x斌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预谋越狱。在被告人乔x强、董x继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被告人李x斌伙同高x积极参与,共同策划越狱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地点、路线,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时准备作案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公然采用捆绑、杀害监管人员,打伤警卫人员,以武力对抗监管机关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
被告人乔x强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5年6个月零2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0元。
被告人董x继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8年4个月零9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被告人李x斌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乔x强、董x继、李x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30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4270元,共计人民币5732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而作案的凶器自制尖刀两把、裁纸刀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在庭审期间,乔x强不时回头看旁听席,据知情人称:可能乔x强的家属到现场旁听,而董x继和李x斌在审判长宣读审判书长达40分钟的时间内,一直面无表情。
宣判后,李x斌当庭表示要上诉,而董x继和乔x强则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