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一直伴随着诸多非议,网络游戏一直被冠以“妖魔化”,无数未成年人因为玩网游而丧失学业,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在给网游企业带来暴利的同时,也造成网游虚拟社会发展不平衡,玩家账号被盗造成居额财产损失而无法弥补的实例也不胜枚举……诸多问题的存在不仅困扰着网游企业和玩家享受游戏乐趣,也成为游戏产业发展道路上的羁绊。
按理,关于网游规范的办法是各界期待已久的,然而当“办法”公之于众后,引起的却是各界的诸多非议和质疑。“实名制”能否实质阻止未成年人触手网游?是否有必要实行“实名制”?网游企业需要1000万注册资金是否会扼杀二三线企业发展?办法的可执行性太低,不会对产业造有影响?等等问题都随着办法的颁布而吵的沸沸扬扬。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未成年照样可以利用成年人的身份证注册登录,甚至网上已经有出售成年人身份证号码的买卖。那办法的颁布是否一点实质意义都没有了呢?对此业界专家谢文先生在接受赛迪网采访时表示:“有办法总比没有好”,但他同时也指出,“有办法不一定会实现”。
针对“实名制”谢文提出质疑:如果是付费的交易,实名制倒是可以保障玩家消费利益,但是对于不发生消费行为的玩家来讲,实行实名制道理何在?其次,办法实施的益处到底有多少,还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办法中还对虚拟物品交易作出了适当规定,如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谢文认为,不论虚拟物品如何规定,最终都要保持游戏的平衡性,企业要在合理控制好玩家成本的前提下,让玩家能享受到游戏带来的快乐,要树立游戏世界公平公正的价值观。
《办法》规定网游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对此谢文认为,这属于“一刀切”做法,因为有些大型游戏的开发成本非常高,可能高达一亿人民币,但有些休闲类游戏,比如社交小游戏,根本不需要太多的资本,如此就可能把这类低成本游戏开发公司挡在门外,甚至市场上会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打着其他招牌却经营的是游戏业务。如此情况,办法的实施就对产业发展起不到太大的影响,如同虚设。
最后谢文表示,要想规避网游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三点入手:
1、要从根本上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总目标;
2、办法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产业界、管理界和用户三方协力、沟通、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而不仅仅是管理界的单方面制定。
3、办法的操作性和执行性要考虑到成本的问题,成本谁来出?是否承担的起?这些问题都需要考虑,尽量做到尽善尽美,提高办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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