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报,王某利是上后街44号业主,其房屋为4层混合结构,面积424.85平方米,其中第4层为自行加建无证部分。其产权证记载性质为住宅,其间曾把一、二层出租给他人经营。动迁以来,王某利一直带有抵触情绪。
据韶关市拆迁管理部门介绍,拆迁人一直有货币补偿、现房产权调换、按产权面积1∶1原址回迁住宅、不互补差价几种补偿方式供王某利选择,并同意对该房屋用于出租供他人办公的面积在补偿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在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对第4层无证面积部分按评估给予补偿。但该房屋业主一直要求将该房屋一、二、三层面积相对应地原面积原址回迁一、二、三层,第4层无证面积按有产权面积标准补偿。
记者了解到,在原址上新建楼房的规划设计是一、二层作为停车场,该规划不可能因被拆迁人的要求而重新设计。为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争议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
2008年12月,韶关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人申请,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决,王某利不服,向广东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2009年5月11日省建设厅复议维持原裁决,王某利于同年5月27日诉至浈江区人民法院。在此期间,有关工作人员多次协调,但王某利仍坚持其要求。据此,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依法作出维持《裁决》的判决,王某利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该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