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林玉珍主要靠捡破烂来维持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她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维持。2005年初,林玉珍的生活开始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她只好把8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人每月付给她50元的赡养费。
同年5月13日,茂港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天,只有原告林玉珍一人到场参加诉讼,8个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林玉珍起诉称,其1992年与林坤调解离婚,但她离人不离家,现已丧失劳动能力,而8被告却不尽赡养义务。
由于8位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林玉珍提出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力。法院认为,8被告与原告是母子、母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责任。同理,子女对无劳动能力已离婚的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原告因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8人依法对原告有赡养扶助义务。原告要求8被告支付赡养费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当地法院考虑到原告是农村居民,其年赡养费应按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27 .35元计算,故8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的赡养费用为30.5元。
诉讼虽胜了,但8个孩子却拒绝支付赡养费,林玉珍唯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05年到现在,在多次强制执行的“威力”下,8被告仍没按时支付,甚至拒绝支付赡养费。据了解,大部分被告经济条件不差,有些女儿甚至远嫁香港、澳门。
林玉珍的境况也引起了陂头村委的注意。据村委会林主任介绍,村里曾为其申请了低保,并落实了2年,但由于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低保名额由以往的70、80个名额缩减到现在的30个左右,林玉珍的低保名额无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