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多年以来,全省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会议指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地方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十分突出。
会议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努力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完善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建设。各级公安、国土、建设、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要规范执行协助员工作,建立健全由专人负责的乡镇、街道执行协助网络,探索人民陪审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要完善纠纷调处机制,降低诉讼率。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在征信系统记录或者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等活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等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各级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得抗拒、阻碍。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即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