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形态非常相近,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范围,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均属故意,但三罪之间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犯罪主体上看,很容易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它两个罪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