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南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必须向珍珍和秀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如果该公司不服裁决,可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珍珍和秀秀今年2月10日就收到了仲裁庭的裁决书,但是她们至今没拿到一分钱。
记者采访了南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XX。王XX告诉记者,他是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公司是2009年新成立的,很多规章制度都不完善,所以一直没有和珍珍签订劳动合同。秀秀之前在该公司任行政主管的职务,王XX表示本来寄期望于秀秀,希望她能完善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作合同。“她的水平有限,没有达到我们的要求,不能按时完善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所以我们没有和她签合同。”
当记者问及为何法院强制执行时该公司的账户是空户头,王XX表示:“你也知道做生意啦,有时候付了货款,钱一时周转不过来。我们不是不想给她们钱,只是公司做生意总要有周转的。”记者问他现在该公司的户头是否有钱,他表示:“这具体的账目是财务的事情,我并不清楚。”
记者问他是否清楚收到劳动仲裁庭的裁决书15天之日,如不上诉裁决书就产生法律效力,该公司就要如数支付裁决书上的两倍工资差额。王XX表示:“她们工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我们认为不应该赔那么多,我已经请律师跟她们联系,希望大家各退一步和解,律师说联系她们没人接电话。”
“现在这个公司的基本户是空的,法院要求我们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可是我们没有办法查到这家公司其他的户头,让我们觉得维权很难!”珍珍表示,她在该工作当文员的时候曾留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里面是有钱的。秀秀辞职后曾托旧同事打听,但是除了公司财务之外,没有人知道新账户的号码。“我们都怀疑他们转移了资金,或者用私人账户在交易。”
记者采访了国海律师事务所韦佳炫律师,他告诉记者,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薪酬纠纷中,劳动者的维权经常遭遇各种尴尬情形。除了基本账户外,珍珍和秀秀可以查找该公司名下的其他资产,比如现金、机器、设备、房产等等,只要发现其他的资产线索,就可请法院强制执行。南宁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如果公司的不用公共账户交易,而是以私人的户头进行,涉嫌触犯了有关法律,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珍珍和秀秀都认为该公司是在恶意拖欠赔付工资,她们向记者表示:“其实钱是小事,我们觉得这家公司用人缺乏法律意识,无视劳动者的权益。这家公司内部人员流动很大,所以经常在网上贴招聘广告,我们希望曝光自己的遭遇,警醒其他求职者不要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