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辖区有执行标的的,当可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符合及时与效率的执行原则;
2、被执行人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执行标的或执行标的显然属无益执行对象的,则应向申请执行人建议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在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便于执行法院确认并及时对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符合及时原则。
3、申请执行人确认在第一审法院辖区没有执行标的但无法确认被执行人所在地是否具有执行标的,可建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选择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便于法院就近及时查明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便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于节约当事人的执行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这些作用也是我国设立委托执行制度考虑的原因。
4、申请执行人确认第一审法院和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均无执行标的,建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从中国传统历史讲,中国民众一旦具备经济能力,绝大部分人还是愿意在所在地购置财产的,这也有利于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