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其他案件。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由其负责执行,便于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第一,中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第三,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第四,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第五,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六,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七,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高级法院管辖。
所谓执行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执行案件应当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当执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