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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